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30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为了改进和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xwgg/notices/201608/t20160802_86105.htm),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xwgg/notices/201611/t20161107_93727.htm)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6年9月7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27日11: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6年09月27日11:54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好《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社科基金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国家对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经费管理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学术环境、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以这次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又一次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社科基金作为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载体,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促进国家社科基金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同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经费管理办法》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新发展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这一思路,在修订中坚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按照社科研究既不同于工程预算管理,又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特点,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发展。二是符合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新要求,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社科界关心的主要问题,解决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对单位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和特点是如何体现的?
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资金管理办法》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必须体现依法理财的要求:一是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是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规定项目预算需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三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四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科研、促进科研,推动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三项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一是明确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二是明确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5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第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第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五,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七、下一步如何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了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落实,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加强培训,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责任单位和有关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扎实有效落实《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对各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2016年09月27日11:55
1.适用范围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3.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4.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5.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6.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8.预算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9.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退回。
10.外拨资金管理
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但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11.项目资金支出
项目资金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获取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信用管理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情况,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今后是否资助挂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
(2016年9月)
2016年09月27日11:57
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资金管理办法》的最大变化之一是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近些年来,社科界不少专家学者和项目责任单位反映,原《经费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经费中获得激励。现《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完善了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这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激发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二、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开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哪些费用可以列支资料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均可列支资料费。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资料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文献检索费,并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
四、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何使用?
1.把原《经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六、开支设备费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
2.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3.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4.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七、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对支付对象有何要求?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
《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九、支出印刷出版费有什么要求?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列支印刷出版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十、其他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十一、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
3.间接费用核定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4.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二、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责任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三,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十三、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全国社科规划办将发出立项通知和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在项目预算表相应栏目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
3.责任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
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四、项目资金如何支付?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分批支付。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2016年项目资金预留比例为5%。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十五、项目资金能否外拨,如何外拨?
1.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2.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
3.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
十六、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十七、项目资金如何支出和报销?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对应当实行 “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八、项目决算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金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2.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3.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资金决算时,应当附上项目预算表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
十九、项目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责任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二十、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二十一、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有何禁止性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遵守“四不得”原则: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十三、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哪些管理和服务职责?
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做好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4.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5.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四、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级管理体制中,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系统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1.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按照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严格审核每年新立项目的资金预算,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预算,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回重新编制;审核合格的,按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2.严格审核项目决算,对照项目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3.注重资金日常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二十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1.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2.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4.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六、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审批、财务审核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独立审计,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以虚假发票报销、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课题组成员违规领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付立项前费用、未经审批对外转拨资金、超预算支出等。各被审计单位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要求进行严格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追回违规支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销行政职务等处理措施,对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今后,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二十七、《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1.《资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相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新增间接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确需增列外拨资金的,应当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在研项目的外拨资金,不包含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27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员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员工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高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高校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本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3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一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依托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当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财政部、教育部按规定对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进行奖励,对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学校不得对奖励资金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相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以及项目依托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下达项目预算。其中,研究项目预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项目预算;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集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集团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集团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项目依托学校应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繁荣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况。
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图看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有关负责人就《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6-11-24 教育部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有关负责人就制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订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1年,中办国办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奋斗目标。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要求为保障“繁荣计划”顺利实施,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设立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两部门联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国家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春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受鼓舞。实施“繁荣计划”是财政部、教育部支持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保持先进性,发挥导向示范作用,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成果转化、优化学术环境、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并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最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需要尽快制订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进一步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目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达63万人,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80%以上。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高校要勇于走在前面。“繁荣计划”实施以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了支持力度,目前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保持在每年4.5亿元的规模。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立,其中一般项目每年立项规模在3000项左右,项目和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繁荣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主要依据2006年出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资金管理实践,高校和科研人员有较大的呼声,有必要尽快制订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请简要介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12年以来,我们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开展专项研究。设立专项课题,组织国内部分高校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前期调研和深入研究。二是进行深入调研。面向不同类型高校,采取座谈会、书面调研等形式开展调研。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领导讲话及期刊论文等进行了搜集整理和研读。三是组织起草文件。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对文件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四是多方征求意见。多次面向高校管理人员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完善过程中,我们充分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一是采取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的划分方式,界定更加清晰,防止理解偏差;二是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允许从研究项目资金中提取间接费用,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和补偿项目依托学校间接成本及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三是更加明确各方管理职责,规定教育部负责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四是对项目资金外拨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外拨资金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等等。
三、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引领方向、支持创新、培养人才”为目标,以“优化配置、严格管理、提高效益”为重点,力求充分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遵循这一思路,我们在制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发挥高校主力军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持续支持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深入开展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治国理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进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从加强智库机构、团队、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几方面,构建高校智库建设立体化资助体系,提升服务党和国家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着力促进科教融合。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团队建设,新增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着力培养优秀青年马克思主义学者和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军人才。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力度,支持高校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建设,实施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计划。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构建科教融合新机制,出成果、出人才相结合,吸收员工直接参与科研,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一。
三是统筹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高校学科齐备、文理交叉的特点,着力加强基础学科,培育新兴学科,支持冷僻弱学科;同时,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深入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致力于构建基础研究、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对策研究协调发展的科研资助体系。项目和资金更多地向青年优秀人才倾斜,向地方高校,向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校倾斜,不断扩大专项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体现劳动价值。科研活动归根结底是人的智力劳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以学者为本的理念,体现对劳动、知识、人才的尊重。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中首次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支出总额的30%。项目依托学校可以统筹用于绩效支出和补偿项目依托学校间接成本及有关管理工作费用。
五是“放管服”结合,落实和扩大自主权,优化管理方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预算、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落实和扩大了高校自主权,形成上下联动、简洁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预算由项目依托学校审批和调剂。明确财政部、教育部、项目依托学校、项目负责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高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对项目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尊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者、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另一方面,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员工、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力求充分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鲜明的“亮点”。
一是实行资金分类管理。适应高校科研工作特点,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出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对三类资金的涵义、范围、使用方向及支出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其中,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由依托学校、受资助机构(或者智库、团队)根据与教育部约定的目标合同,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大大增强了科研机构和智库团队负责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权。
二是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把研究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首次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中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耗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考虑到社科的特点主要是一种精神劳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达到30%。学校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更好地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三是明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专家咨询费是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凡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支付劳务费,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参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下放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但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五是结转结余资金继续留用。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成果的出版和宣传转化支出,是充分考虑到学术成果出版难、推广难的现实作出的慎重选择,这也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规定,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方便学者,推出多项便利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1)实行年度预算和下达制度,项目负责人按实际需要分年度编制预算,经评审立项后,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2)鼓励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3)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的支出,如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4)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是用于资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把配置好资金、使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放在首位。为此,要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一是健全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构建中央、地方、高校三级联动、简洁高效的管理体系。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项目依托学校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调剂,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审核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合理合规编制和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把关。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拨后续资金。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项目完成后,应当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三是强化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针对外拨资金监管中的难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四是建立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学校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公开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如何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加强和规范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我们将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下发学习贯彻通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署学习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要求各高校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就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等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加强宣传。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社科司有关负责同志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系统全面解读;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在高校人文社科网开辟专栏,及时发布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信息动态。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利用校报校刊、校园网、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是加强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高校广大专家学者、有关科研和财务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准政策。中央层面的培训由财政部、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
四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部署,对各高校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修订教育部各类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落实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申请、评审、立项、中检、验收结项全过程各环节,健全管理制度,推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问答
2016年11月24日 13:49 来源:教育部网站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高校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办法,现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项资金除研究项目资金外,还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考虑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体现高校社科特点,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员工、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专项资金除用于研究项目外,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高校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建设,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等项目,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一。
二、非研究项目资金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如何管理?
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非研究项目具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资助对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学机构、智库和研究团队为主;二是资助内容上,是一种综合型的资助,受资助资金可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三是资助方式上,非研究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持续性的资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可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据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与教育部签订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在管理上,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三、为什么会有管理资金,与研究项目中的管理资金是什么区别?
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并列的“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教育部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管理资金”与研究项目中的“管理工作资金”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研究项目中新增加的间接费用部分中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补偿学校有关部门在统筹管理研究项目及提供必要支持时所产生的费用。
四、为什么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部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既往的相关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重大区别之一是首次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将研究项目资金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部分。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很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学校都反映,之前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对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激励。因此,考虑到资金管理应该更加贴近科研过程的实际需要,应该更加有利于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五、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开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宣传费和其他支出。
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哪些费用可以列支图书资料费?
图书资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支出的费用。
相比原有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图书资料费开支范围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专业软件费,增加了文献检索费。
七、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数据采集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一般而言,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实践和调研的相关费用列入数据采集费中,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八、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何使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高校广大人文社科研究专家学者在科研交流、合作及调研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几项经费科目,因而关注度较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1.把原来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资金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九、开支设备费应当注意什么?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购置设备费,应当注意的是:
1.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扫描仪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3.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十、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对支付对象有何要求?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相关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劳务费开支范围怎样规定,标准如何确定?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劳务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经常发生的费用之一,此次的劳务费设置与既往规定有较大变化:
1.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2.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3.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编制。
十二、支出印刷费/宣传费有什么要求?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可列支印刷费/宣传费。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但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的直接支出。
十三、其它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
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邮寄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十四、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的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资金为1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10×30%=3(万元);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资金为8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50×30%+(80-50)×20%=21(万元)。
3.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4.学校严禁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相关费用。
十五、如何核定绩效支出?如何更好地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绩效支出的设立,是社科研究资金管理的重要突破,有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高校要注重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按章办事,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绩效支出有章可循;二是坚持分期安排,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在保证科研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中的作用;三是坚持客观公正,绩效奖励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分配中防止简单化,切忌搞平均主义,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十六、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2.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等的审核。部属高校直接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非部属高校通过所在省区教育厅统一报送社科司。
3.教育部社科司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七、项目资金是否可以转拨外协单位,如何转拨?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资金可以转拨给协作单位,但是要对项目资金外拨有严格规定。
1.项目依托单位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就单独明确列示。资金预算要附加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的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2.项目资金中的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学校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合作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十八、项目预算可否调剂,调剂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预算调整是广大高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者会在实际科研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社科司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4.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协作单位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十九、项目资金如何支付和结算?
1.教育部社科司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其中,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2.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3.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二十、项目决算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依托学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3.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二十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十二、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二十三、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项目负责人应该承担哪些资金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1.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3.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
二十五、项目依托学校如何有效统筹管理专项资金?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十六、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要注意哪些禁止性规定?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2)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3)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4)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2.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4)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资金使用效益考评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发布时,任务已完成并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二是近期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2016年11月25日 09:24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一、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四、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五、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六、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七、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专家咨询费
用于支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十、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自主编制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十一、预算调剂要求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十二、转拨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十三、资金结算方式
项目所发生的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支出,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项目资金决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十六、资金使用的约束性要求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http://www.edu.cn/edu/zheng_ce_gs_gui/zheng_ce_wen_jian/zong_he/201611/t20161124_1470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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