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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21-2007)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纲领(俄文译稿)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

 

 

 

  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 . 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 .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 .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

   七、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党员经以前所在地的委员会书记介绍,可以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下面将要说到。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员工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

   十一、(遗漏)①

   十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所管辖的党员超过五百人或同一地区有五个委员会时,必须成立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这些要求不能实现,必须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下面将要更加详细地阐述。

   十四、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在此例。③

   十五、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得修改。

  ①此系俄文版原注。

  ③俄文版原注:这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论。

中国共产党纲领(英文译稿)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

 

 

 

  一 、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党纲领如下:

   1 . 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

   2 . 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

   3 . 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

   4 . 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承认社会革命为我党的首要政策;坚决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断绝一切联系。

   四、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党之前,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

   五、介绍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应由当地委员会审查;审查期限至多两个月。审查后经多数党员同意,方可承认申请人为党员,如该地区已成立执行委员会,应由该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分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会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务;超过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超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兵士和员工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这些组织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②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任何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④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时方可修改。

  ②英文版原注:陈的稿本上没有第十一条,可能是他在打次页时遗漏了,也可能是由于他把第十条以后的号码排错了。

  ④英文版原注: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

中国共产党宣言

(一九二○年十一月)

这个文件是一位姓张的人根据英文译稿转译成中文的,保存在共产国际中共代表团的档案中。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编印的《党史资料汇报》(第一号)上刊出,毛泽东同志看后作了如下的批语:

“不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只提社会主义的革命,是空想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则是基本正确的。但土地国有是不正确的。没有料到民族资本可以和平过渡。更没有料到革命形式不是总罢工,而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基本上是农民战争。”

 

   亲爱的同志们!这个宣言是中国共产党在去年十一月间决定的。这宣言的内容不过是关于共产主义原则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向外发表,不过以此为收纳党员之标准。这宣言之中文原稿不能在此地找到,所以兄弟把他从英文稿翻译出来。决定这宣言之时期既然有一年多了,当然到现在须要有修改和添补的地方。我很希望诸位同志把这个宣言仔细研究一番,因为每一个共产主义者都得要注意这种重要的文件--共产党宣言。并且会提出远东人民会议中国代表团中之共产主义者组讨论。讨论的结果,将要供中国共产党的参考和采纳。

                                  Chang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1.共产主义者的理想

   A.对于经济方面的见解 共产主义者主张将生产工具--机器工厂,原料,土地,交通机关等--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要是生产工具收归共有共用了,私有财产和凭银制度就自然跟着消灭。社会上个人剥夺个人的现状也会绝对没有,因为造成剥夺的根源的东西--剩余价值--再也没有地方可以取得了。

   B.对于政治方面的见解 共产主义者主张废除政权①,如同现在所有的国家机关和政府,是当然不能存在的。因为政权,军队和法庭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压迫多数劳动群众的;在生产工具为少数人私有的时候,这是很必要的。要是私有财产和凭银制度都废除了,政权,军队和法庭当然就用不着了。

   C.对于社会方面的见解 共产主义者要使社会上只有一个阶级(就是没有阶级)--就是劳动群众的阶级。私有财产是现社会中一切特殊势力的根源,要是没有人能够聚集他的财产了,那就没有特殊阶级了。

   2.共产主义者的目的

   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按照共产主义者的理想,创造一个新的社会。但是要使我们的理想社会有实现之可能,第一步就得铲除现在的资本制度。要铲除资本制度,只有用强力打倒资本家的国家。劳动群众--无产阶级--的势力正在那里发展和团聚起来,这个势力是会使资本主义寿终正寝的。这种势力是在那里继续增长,这正是资本家的国家内部阶级冲突的结果。这个势力表现出来的方式,就是阶级争斗。

   所以阶级争斗就是打倒资本主义的工具。阶级争斗从来就存在人类社会中间,不过已经改变了几次状态,因为这是以生产工具的发达为转移的。在封建国家的时候,阶级争斗也是一样的存在;但是与在资本家的国家下面的阶级争斗是有分别的,因为资本家的国家下面阶级争斗是格外紧迫,其势足以动摇全世界。这种势力的增长,日见坚实,终归会把资本主义铲除了去。这种争斗的增长,是历史的法则。

   共产党的任务是要组织和集中这阶级争斗的势力,使那攻打资本主义的势力日增雄厚。

   这一定要向工人、农人、兵士、水手和员工宣传,才成功的;目的是要组织一些大的产业组合,并联合成一个产业组合的总联合会,又要组织一个革命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共产党将要引导革命的无产阶级去向资本家争斗,并要从资本家手里获得政权--这政权是维持资本家的国家的;并要将这政权放在工人和农人的手里,正如一九一七年俄国共产党所做的一样。

   革命的无产阶级的产业组合定要用大罢工的方法,不断的扰乱资本家的国家,使劳动群众的敌人日趋。要是到了可以从资本家手中夺得政权的最后争斗的时机,由共产党的号召,宣布总同盟罢工,这就是给资本制度一个致命的打击。

   并且当了资本家被打倒了之后,这些产业组合就变成了共产主义的社会中主管经济生命的机关。

   资本家政府的被推翻,和政权之转移于革命的无产阶级之手;这不过是共产党的目的之一部分,已告成功;但是共产党的任务是还没有完成,因为阶级争斗还是继续的,不过改换了一个方式罢了--这方式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3.阶级争斗的最近状态

   照现在看来,全世界可视为一个资本家的机关,所以一国的阶级争斗可使其他国家受同一的影响。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俄罗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结果,使俄罗斯的阶级争斗变作劳农专政的方式。所以在其他国家内的阶级争斗也日见紧迫,他的趋向是向着与俄罗斯的阶级争斗一样的方式--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俄罗斯的阶级争斗变成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自然状态。当着资本家正被打倒,开始创造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的时候,这种状态是自然的。在一定的时期,这种俄罗斯的政况是必然的,所以这种政况在各国也是会必然的。因为我们从生产和分配的方法上看起来,这些国家都是一样的--都是资本主义式的。

   俄罗斯的无产阶级的专政仅仅表明全世界的无产阶级的势力和全世界的资本主义的势力争斗,现在在世界上有一部分已经战胜了。当着各国的无产阶级还在和资本主义争斗,还没有得到胜利的时候,我们设想俄罗斯在她领土之内,单独可以造成一个共产主义的国家,这是大错而特错的。俄罗斯的无产阶级既即时不能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又已经推翻了,她便不得不保卫自己,抵抗国内外的仇敌,这是很显明的。所以只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达到抵抗国内外的仇敌的目的。这就是说要用一个阶级的力量来创造共产主义的社会,而这个阶级是要造成将来的世界,并受历史的使命,要成就这件事业。

   再说罢,这并不是俄罗斯历史发展的特征,也是全世界历史发展的特征,而且这种阶级争斗的状态,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得要经过的。

   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不过是说政权已经被革命的无产阶级获得了,但是决不是说,资本主义势力的余迹,如反对革命的势力,都已消灭了。也不是说推翻资本主义政权的结果,共产主义就很容易很简单的实现了。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一面继续用强力与资本主义的剩余势力作战,一面要用革命的办法造出许多共产主义的建设法,这种建设法是由无产阶级选出来的代表--最有阶级觉悟和革命精神的无产阶级中之一部分--所制定的。

一直等到全世界的资本家的势力都消灭了,生产事业也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开始活动了,那时候的无产阶级专政还要造出一条到共产主义的道路。

编者按: ①原文如此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22年7月二大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录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第五条 一地方有两个干〔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末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六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一条 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入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

  第十四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六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末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二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四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派捐。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一九二二年七月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刊印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中共三大议决)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入,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入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末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相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或〔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党纲宣言章程及中委〔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1〕--二十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刊印

  注 释〔1〕此处之“七月十日”系“六月十二日”之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1925年2月中共四大议决)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反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无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三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二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二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支部干事或书记任期三月,区及地方委员支部干事或书记辞职时,须得上级机关之许可。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其余委员协同总书记或各级书记分掌党务。

  第十一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须每月举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支部书记或干事联席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各代表表决权以其代表人数计算。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或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与支部干事会,由总书记或各级书记随时召集之。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级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和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 . Y .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议决,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 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 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 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 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 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 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十八条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 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 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

  1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2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3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4 .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经过党团指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省有两个市或县委员会以上,中央委员会认为有组织省委员会之必要时,即派员到该省召集省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省委员会(简称省委)。

  第三十条 省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省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如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三十一条 省之范围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市委员会暂代省委员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凡不能成立省委员会之党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附属于邻近之省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省委员会得指导省委之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省委机关报及指定省委机关报主任;得分配工作人才;得分配省委经费;得经过党团指导省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三十六条省委员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省代表大会报告省委员会工作,及改选省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三十八 条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或县委)。

  第三十九条市或县委员会均隶属省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委员会所在之市,该市不另组织市委员会,该市之区委员会,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市或县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市或县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四十二条 凡不能成立市或县委员会之地,该市或县之党部则由省委员会决定隶属于邻近之市或县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第四十四条 市及县委员会得指导市或县执行委员会下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市或县机关报;得指定市或县委员会机关报主任;得经过党团指示市或县政府及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县委员会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市及县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一次,报告市或县委员会工作及改选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或县的划分,由省执行委员决定之。

  第六章 区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凡在一区内有两个支部以上,市或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赴该区召集党员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区委员会(简称区委)。

  第四十八条 区委员会人数,由党员大会决定之;但须经市或县委员会之同意。

  第四十九条 凡不能成立区委员会区域内之支部,由区委员会或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其附属邻近之区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市或县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区之划分,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之。

  第五十一条 区委员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县委员会之批准。

  第五十三条 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支部的任务是:

  (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

  (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

  (三)吸收新的党员;

  (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

  (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 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在多量党员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组长一人,直隶属于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党员不满三人之处,则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市县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支部干事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五十九条 军队中支部,直归军事部管理,关于政治宣传及教育训练工作,则由宣传部及组织部经过军事部执行之。

  第六十条 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第九章 纪 律

  第六十五条 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

  A .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 .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 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六十八条 党员不经党的许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得党的许可,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六十九条 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第十章 党 团

  第七十一条 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

  第七十二条 在党的执行委员会中,讨论与某个党团有关系之问题时,该党团得派代表参加讨论。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为实行党团的日常工作,当指定党团干事会或党团书记处理党团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四条 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对于党已有决议之各种问题,应严守与正确执行之。党的委员会得添派或撤回党团的分子,但须向党团说明其理由。

  第七十五条 党团对于其本身之日常问题得自由解决之,党团与党的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党的委员会,应召集党团全体会议重新讨论之。并决定最后的办法,在党团方面对于最后之决定须敏捷执行之。

  第七十六条 在党团所在之机关或组织中的重要位置的候补人选,党团须与所隶属之党部机关共同商定之。对于工作位置的调换,亦须用上列方法。

  第七十七条 党团所讨论之事项,有关于含有政治性的问题时,党部机关须派代表参加。

  第七十八条 在非党群众及组织中,遇有解决重要问题时,党团须在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中事先讨论与决定。

  第七十九条 在非党组织中对于每一个问题时决定,当在该非党的组织会议中付表决时,在该会议中之全体党员(即党团分子)如有违犯党的决议,则按党的纪律处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 Y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 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第十二章 与青年团的关系

  第八十三条 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 表决 权。

  第八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五条 各地党部机关应派代表出席各级团部机关之会议。

中国共产党党章
           (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

 

 

 

  第一章 名 称

  (一)定名: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共产国际支部。

  第二章 党 员

  (二)入党资格: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三)入党手续:新党员入党时,由党支部通过,并须经过市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

  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

  (甲)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之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

  (乙)农民手工业者,智识份子及各机关下级原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

  (丙)各机关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 附注:(1)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书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2)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3)共产青年团团员入党时,由团委员会介绍,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或上级党部之批准。(4)在某种特殊情形之下,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之权。

  (丁)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者,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

  (四)组织改变: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或整个的政治集团,以及整个的党的组织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必须经中央之决议。

  (五)党员迁移: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区域内)时,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由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

  (六)开除问题,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须经党的上级委员会之批准,始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的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的党的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的权利,不过此开除的决议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

  第三章 党的组织系统

  (七)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

  (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

  (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斯的报告。

  (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该区域的各部份的组织为上级机关。党员对党内某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即或某一部份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

  (八)指定指导机关:在秘密环境之下,于必要时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

  (九)党的地域区分: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的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十)各级机关执行权: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

  (十一)各级党部的高级机关: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

  (十二)各级执委: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同级党部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在前后两大会期间内为指导机关,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

  (十三)批准问题:一切新成立的党的组织(支部,县委等等),必须经过其隶属的上级机关的批准。

  (十四)本党组织系统如下:

  (1)在每个工厂,作坊,商店,街道,乡村,小市镇,军队等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干事会。

  (2)城区或乡区内:区党员大会或区代表会议--区委员会。

  (3)县或市的范围内:县或市代表会议--县或市委员会。

  (4)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

  (5)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6)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7)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势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十五)党部机关:为处决党的各种特殊任务起见,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行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隶属于党部委员会,受其指导而工作,并经过党委员会而实行自己的决议。党部委员会下各部之组织由中央决定之。

  附注: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小〔少〕数民族工作部。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

  第四章 支 部

  (十六)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工厂,矿山,作坊,商店,街道,农村,军队等),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应一律加入支部。如有党员三人之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党的支部组织,但须由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之。

  (十七)支部特别组织:在有党员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业中,这些党员得并入与该企业最接近的生产支部,或与邻近之企业的党员共同组织支部。

  在任何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如手工业者,个别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智识份子等等,按住处的地方为标准,组织街道支部。

  如在农村支部中有农村经济企业,如小的矿山或某种农业工人,得按生产关系组织支部。

  (十八)支部任务:支部为使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支部的任务:(1)用有计划的共产主义的鼓动和宣传,在无党的工农群众中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使工农站到党方面来。(2)以党的组织的力量积极参加工农的一切的政治的经济的斗争,以革命的阶级斗争的观点讨论他们的要求,组织群众的革命行动,为取得工农的一切革命行动的领导而斗争,努力工作以吸收工农参加中国的与国际的无产阶级一般的革命斗争。(3)征收和教育新党员,散布党的出版品,在党员及无党工农中进行文化的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十九)支部干事会:以党员人数多寡为标准,支部选举三人或五人组织干事会以进行日常党务。该干事会进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党员的工作,如宣传,分发印刷品,在工会及农民组织中进行党团工作,妇女工作,与支部发生联系等。支部干事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执行党员大会或支部会议的决议及上级党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乡区的组织

  (二十)区代表会:在城或乡的分区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或该城区中各支部之代表大会。城乡区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接受和批准区委之报告,并选举区委员会和出席县市委或特别区及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二十一)区委:城乡区委员会于前后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期间内指导各区范围内一切党务。城乡区委员会之常会应该秘密条例所许的范围内经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区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工作由区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指导之,常务委员会由区委员会自身委员中选举之。

  第六章 县或市的组织

  (二十二)县市委〔县代表大会〕:一县范围内党的上级机关为县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每三月召集一次。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别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接受县委员会和县审查委员会之报告,并选举县委员会及县审查委员会,以及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

  (二十三)县委:县委员会由县代表大会选举之,于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为该县党的最高机关。县委员会中除应有县城的代表加入外,该县乡区或各重要乡村党部的代表亦同样须加入。

  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时期,可由县委县会自己决定,但至少须每月开会一次。县委员会推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县委员会选举县委书记一人以处理日常工作。县委之书记须得上级党部之批准。

  (二十四)县委机关:县委员会应执行县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并应尽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宣传鼓动,妇女运动,农民运动等)以进行各项工作。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照例应为县委员会之委员,且受县委员会之指导而工作。县委员会在出版党报时,应指定该党报之编辑。县委员会执行该县范围内之党务,在前后县代表大会期间内,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关于自己的工作应作经常的报告。

  (二十五)县委员会所在的城市,不设市委员会,其工作直接由县委员会指导,城市的组织可分为城区,领导城区的工作者为城区委员会。

  (二十六)市委的组织如县委,除于其下得分城区外,并得管辖邻近乡区或近郊直属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委指导。

  (二十七)在特别区组织已经成立的地方,特别区按照一切县组织条件〔例〕而工作。在没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区直接与中央发生联系,按照一切省委组织条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组织

  (二十八)在省范围内省之代表大会是最高级机关。省代表大会的经常大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临时的省代表大会或经该省有半数以上之组织之要求,或依据中央之决议,由省委员会召集之。省代表大会听省委员会及省审查委员会之报告,讨论该省党务和社会工作问题,选举省委员会和省审查委员会及出席全国大会之代表。

  (二十九)省委员会由省代表大会选出,在前后省代表大会期间内,省委员会是省之范围内的党的最高机关。省之中心(省会)组织的代表及省内其他重要地方党部的代表均应参加省委员会。

  省委员会决定自己开会的时期,但一个半月至少须开会一次。在省委员会前后会议期间内,为工作便利起见,省委员会得从省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一常务委员会,并为执行日常工作起见,选举书记一人。

  (三十)省委员会执行省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省委员会在省之范围内组织党的各种机关,指定该省党报的编辑,在省之范围内支配党的力量和经费,管辖党部的会计处,省委员会指导省内的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工作。省委员会经常的向中央作工作报告,并经常的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省委员会为研究各重要问题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应由省委员会之正式委员或候补委员充任之,并有〔在〕省委员会之常务委员会直接指导之下工作。

  (三十一)省委凭借省〔城〕区委员会在其所在地之城市进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员会所在地如设县委会仅得在其本县乡区内进行工作。

  第八章 党的全国会议

  (三十二)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即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十三)党的全国会议的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查后才发生效力。

  (三十四)党的全国会议开会时如恰当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前,经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选举参加共产国际世界大会之代表。

  第九章 党的全国大会

  (三十五)党的全国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得共产国际之同意后召集之。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或由中央委员会自动决定,或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创议,或由出席最后一次的全国大会的代表,代表党员半数以上的组织之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但党的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党的全国大会只有在出席代表能够代表过半数以上之党员时,始能通过决议案。

  党的全国大会的选举率由共产国际执委决定,或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或由党的全国大会之前开会的党的会议决定。

  (三十六)党的全国大会

  (1)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2)决定党的党纲上的问题。

  (3)决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等问题的决议案。

  (4)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审查委员会等。

  (三十七)党的全国大会的代表,应由党的省代表大会选举之。但在秘密工作的条件之下,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党的全国大会,如得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可以党的临时全国大会代替之。

  第十章 中央委员会

  (三十八)中央委员会委员之数量,由全国大会规定之。

  (三十九)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前后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设立党的各种机关,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指定在他指导和监督之下的党的中央机关报的编辑,按环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员于各省党的组织并设立中央执行局,进行含有全党意义的印刷局等事业,分配党的财政和力量,并〔设〕管理中央会计处等等。

  中央委员会应按期召集全体委员会之会议--至少每三月一次。

  (四十)中央委员会由其本身委员中选出政治局,以指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后期间内之党的政治工作,井选举常务委员会以进行日常工作。

  (四十一)中央委员会按照各种工作部门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例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由各该工作部门中依照中央的指示进行各项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定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这些主任应尽可能的由中央委员会中委员充任之。

  (四十二)中央委员会以经济政治之条件为标准而规定各地党部组织活动之范围,依全国之行政区域而划分各种地域的单位。

  第十一章 审查委员会

  (四十三)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章 党的纪律

  (四十四)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

  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四十五)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

  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开除党籍的问题,由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之手续决定之。

  第十三章 党的财政

  (四十六)党部的用费由党费,特别捐,党的印刷机关及上级党部之津贴等充之。

  (四十七)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

  第十四章 党 团

  (四十八)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党团得选举干事及书记进行日常工作。

  党团在处决自身内部问题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权。在党部委员会和党团中发生不同意见时,党部委员会应协同党团代表重新考查问题,并通过决议,该决议党团应即刻执行。如党团有不同意见而上诉时,问题由最近之高级党部解决,但在上诉期间,仍应执行党委之决议。

  (四十九)党委员会在讨论与党团有关系的问题时,应使该党团的代表出席党部的委员会之相当会议,有发言权。

  (五十)党团选举党团干事会,此干事会应得其所隶属之党部之批准。党团干事会在党团工作上,应对该级党部负责。党部得派自己的委员为代表加入党团干事会之组织,并有权召回任何委员,但同时,将召回的原因通知党团。

  (五十一)在党团工作的各组织中,各种职务人员的名单,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关于调遣党员由这一党团至别个党团的问题,亦同样决定。

  (五十二)党团所在组织中各项要解决的问题,应该先经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之讨论。

  凡党团对于每一问题之决议,加入该党团的党员应在该组织之大会上一致拥护和表决。凡破坏此条的党员,应由党部按党章给以党纪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与共产青年团的互相关系

  (五十三)在党与青年团的各指导机关中(从支部至中央)均应互派代表,交换发言权同表决权。同样,青年团得以自己团员的数量为比例,选派代表出席党的一切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大会议决案》刊印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才正确地说明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地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路。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在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斗争中从实际出发,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它的原理解决实际斗争中的各种问题,并且使它的理论不断地得到发展。因此,党在自己的活动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斗争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原则,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经验主义的偏向。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人民在一起,经过了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并且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斗争中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中,党的总任务,就是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

  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继续采取正确的方法,把资本家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把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并且杜绝产生剥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于一切原有的剥削分子,应当通过和平的道路,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党必须继续注意从经济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影响,同时必须坚决努力,动员和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动员和团结的积极力量,以争取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完全胜利。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了社会生产力以巨大发展的无限前途。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争取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对于发展重工业和轻工业,对于发展整个工业和农业,必须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党必须努力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进水干而奋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而这也是提高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中国共产党必须用特别的努力来改善各少数民族的地位,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自治,努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促进各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友爱关系。各民族的社会改革,应当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愿望,采取适合自己的民族特点的步骤去完成。党反对任何妨碍民族团结的大民族主义倾向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特别应当注意在汉民族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防止和纠正大汉族主义的倾向。

  中国共产党必须不倦地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保障。党必须为国家民主生活的更加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争。党必须从各方面巩固工人和农民的兄弟联盟,巩固一切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巩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关系。帝国主义和反革命残余分子是要破坏我国人民的事业的,因此,党必须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国独立和安全的势力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进行严肃的斗争。党必须同全国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湾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主张维护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国家中间实现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党主张建立和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的外交的、经济的、文化的关系,发展和巩固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党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国家对于我国的侵略行为和它们准备新战争的计划,赞助各国人民和政府在维护和平和发展各国友好关系方面的努力,并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党努力发展和巩固我国同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友谊,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团结,学习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支持全世界共产主义者、进步分子和劳动人民促进人类进步的奋斗,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国际主义精神教育自己的党员和人民。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活动,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党的领导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党能否把群众的经验和意见,经过分析和概括,系统地集中起来,变为党的主张,又经过党在群众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变为群众自己的主张和行动,并且在群众的行动中对党的主张加以检验、补充和修正。党的领导的责任,就是要善于在这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无限反复的过程中,使党和群众的认识不断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地前进。因此,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建立广泛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扩大和巩固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应当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都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遇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关心群众的痛痒,尽力帮助群众实现他们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且用极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扩大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和及时,才能灵活地适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点,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业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面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

  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它必须努力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它的正确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统一的分散主义倾向。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

  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鉴于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更加需要向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党内的自下而上的批评和人民群众对党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党必须防止和抵制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的侵蚀,防止和克服党内任何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倾向。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只要所犯的错误可以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党就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而对于那种坚持不改正错误并且进行危害党的活动的分子,就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直至开除他们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每一个党员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勤勤恳恳,老老实实,努力学习,艰苦奋斗,团结广大群众,战胜一切困难,以求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富强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

  第一章党 员

  第一条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

  (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

  (三)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四)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五)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

  (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

  (八)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十)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

  (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

  (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

  (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汉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

  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才能被接收为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

  接收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在特殊情形下,县、市一级和县、市一级以上的党的委员会有权直接接收党员。

  第五条党员介绍一个人入党,必须真实地、负责地向党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并且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第六条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同他进行详细的谈话,并且对于他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关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议,进行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在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党的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进行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且对于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进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第八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必须按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对于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认为应当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他的预备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如果认为不能转为正式党员,应当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

  党的支部关于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者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必须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作预备党员的时候算起。党员的党龄,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他转为正式党员的时候算起。

  第十条党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就成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

  第十一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十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被留党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预备党员一样。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仍然保留;如果被认为不够党员条件,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第十四条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予党员以纪律处分,但是必须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五条撤销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但是必须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批准。党的基层组织对于上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不能作出撤销他们的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决议。

  第十六条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或者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代表大会的下一次会议追认。

  第十七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应当保持高度的慎重,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的事实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

  第十八条党的组织讨论和决定对于一个党员的处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进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议以后,应当把处分的理由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党员受处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直到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党的组织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许扣压。

  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地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在某一个生产单位或者工作单位内,管理全单位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单位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如下:

  (一)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代表大会、自治区代表大会,直辖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自治州委员会。

  (三)在县、自治县、市,是县代表大会、自治县代表大会、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县委员会、自治县委员会、市委员会。

  (四)在基层单位(工厂、矿山、其他企业、农村中的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机关、学校、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在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个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暂时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级地方组织和下级地方组织的职权,也应当根据同一原则作适当的划分。

  下级组织所作的决议,不能同上级组织所作的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但是如果上级组织认为仍然应当执行原来的决议,下级组织就必须无条件地加以执行。

  关于全国性质的政策问题,在中央领导机关没有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以前,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和它们的负责人,除了自行讨论和向中央领导机关提出建议以外,不许自由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的报纸,必须宣传中央组织、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组织,或者撤销原有的党的组织,都必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二十九条为了便于指导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设立中央局,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省、自治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若干个县、自治县、市的范围内,设立地方委员会或者相当于地方委员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市内、县内设立若干个区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三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的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级组织的要求,中央委员会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三十四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的国家机关和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来领导这些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军队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两次。

  第三十七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

  第四章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自治州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区、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任期三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省、本自治区、本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四十二条党的自治州的组织,在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的组织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五章党的县、自治县、市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决定。

  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党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县、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问题,选举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隶属于自治州的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只选举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任期二年。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委员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在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县、市范围内,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他们的活动,根据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领导地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的工作,有系统地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党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书记和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必须经过省、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但是在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必须经过中央委员会批准。县、自治县、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党龄;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业城市,委员会书记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每一个工厂、矿山或者其他企业,每一个乡和民族乡,每一个镇,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一个机关、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每一个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一个基层单位的正式党员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层组织,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小组,或者加入邻近的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凡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党委员会。在基层党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在总支部下面,可以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一百人的个别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基层党委员会。

  (二)凡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在总支部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委员会有权批准支部关于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党员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党员超过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层党委员会的,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

  (三)凡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并且有权作出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

  (四)总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划分小组。

  第四十九条设立基层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听取和审查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工作问题,选举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一年。基层党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基层党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书记一人到三人。

  党员不满十人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下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的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组长一人。

  第五十条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民同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密切联系起来。基层组织的一般任务是:

  (一)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且向上级组织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和尽力改善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党风,征收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经验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领导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

  (六)领导群众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斗争;

  (八)在党员和群众中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经常注意同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斗争。

  第五十一条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在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由于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不能领导和监督机关的工作,但是应当对于机关中每一个党员(包括行政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应当经常关心机关工作的改进,加强工作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第七章

  党的监察机关

  第五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八章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青年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同时受同级党组织和青年团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方面,青年团组织都应当是党的政策和决议的积极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在发展生产、改进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斗争中,青年团组织应当给党以有力的帮助,并且有责任向有关的党组织提出建议。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密切地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青年团领导骨干的选拔。

  第五十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在被接收入党并且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在青年团的组织内没有担任领导工作和专门职务,应当脱离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五十九条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

  第六十条党组的成员由相当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加设副书记一人。

  党组必须在一切问题上服从相当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根据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刊印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69年4月14日九大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半个世纪以来,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在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反对各国反动派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林彪同志一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最忠诚、最坚定地执行和捍卫毛泽东同志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

  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经历了长期的武装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阶级斗争的锻炼,在反对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巩固和发展起来,满怀信心地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奋勇前进。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马克思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全党必须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领导全国各民族亿万人民,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团体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打倒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打倒以苏修叛徒集团为中心的现代修正主义,打倒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第二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一)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解放军,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人、贫下中农、红卫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

  地方、军队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一元化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一般设支部;党员较多或者根据革命斗争需要,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每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发扬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对党员和广大革命群众经常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73年8月28日十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了五十多年的艰苦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党要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农联盟,领导全国各民族人民,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组织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反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打倒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中国共产党是在反对右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全党同志要有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原则,要于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要培养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以保证党的事业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前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第二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覆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革命意志衰退,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根据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主席报告。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红卫兵、红小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设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每年改选一次,基层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对党员和非党员经常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77年8月18日十一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八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逐步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坚持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是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是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主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的斗争中,在反对党内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在反对国际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领导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又经过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激烈的复杂的斗争,经过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毛主席的旗帜,是我们党团结战斗、争取胜利的伟大旗帜。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线。要坚持无产阶级民族政策,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方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组织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反对苏美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打倒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全党同志必须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对于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对的革命精神。

  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军阀主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团结,反对分裂党的行为和派别活动,反对向党闹独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在党内同志的关系上,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要采取辩证的方法,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达到新的团结。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要认真执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要按照毛主席提出的五项条件,在群众斗争中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各级领导的纯洁性。

  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坚决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全党一定要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保证我们党的事业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胜利前进。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方可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

  (三)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的人;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

  (六)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

  (七)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八)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

  上级党委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同他谈话,并进行认真的审查。

  第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六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对军队各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党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

  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人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都应当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和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必要时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

  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及民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相当的党委指定。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选举一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

  (五)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纯洁党的队伍,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按照这个理论,经过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胜利,资产阶级专政必然为无产阶级专政所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被改造为生产资料公有、消灭剥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思想、政治、文化的巨大进步,最后必然发展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列宁指出,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必然同世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联合起来,社会主义革命在帝国主义统治的薄弱环节有可能首先取得胜利。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历史的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社会主义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日益摆脱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形成的旧思想旧习惯,日益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日益形成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和共同的纪律。社会主义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事业正在向前发展,并且必将通过各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本国特点的道路,逐步在全世界取得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且在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其他矛盾应当在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的同时加以解决。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应当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且按照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发展要求,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应当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应当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抵制和克服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坚决打击蓄意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分子。必须努力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巩固国防,随时准备抗击和歼灭入侵之敌。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同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一起,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

  中国共产党对国际事务的基本立场是: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坚持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以及一切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组织和人士的团结,共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党的战斗力,坚决实现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纲领,所有共产党员都必须为此而奋斗终身。在现阶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依据这条思想路线,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调查研究现实情况,解决国内和国际事务中提出的新问题,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纲领和政策,正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党在领导群众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全部过程中,始终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坚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群众,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违犯纪律的党员以应有的批评或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共产党员只占全国人口中的少数,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祖国日益繁荣富强,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 纲
  第一章 党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第15位出席者照片在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挂出

2007年09月27日 19:36:08  来源:新民晚报

 

 

   9月27日,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馆长倪兴祥(左)和副馆长张小红为尼克尔斯基的照片揭幕。上海兴业路76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的第三展厅,有一面墙介绍1921年参加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15位出席者,但是这里曾经只陈列14位出席者的照片,第15位尼克尔斯基却是一块空白。尼克尔斯基,一个在中共党史关键时刻出现的重要人物,长期以来湮没在历史的迷雾中,直至中国共产党成立86周年的今天,才由俄罗斯与蒙古两国学者发现他的照片和档案。新华社记者 伍婧丹 摄

  中共“一大”第15位出席者——共产国际的代表尼克尔斯基的生平、履历一直不详,成为一个难解的谜团。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寻找,在俄罗斯和蒙古两国学者的热情帮助和仔细寻访下,有关尼克尔斯基的历史最近终于有了重大发现。今天上午,在兴业路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尼克尔斯基的照片被挂上了第三展厅,和毛泽东、董必武等人的头像并列,填补了这面墙上多年以来的空白,也填补了中共创建史上的一段空白。

  俄罗斯人尼克尔斯基的照片和生平资料的空缺,长期以来是“一大”会址纪念馆的一大遗憾。在馆内介绍15位出席者的展板中,14位均有大幅照片和生平介绍,包括另一位来自共产国际的马林,唯独尼克尔斯基的位置是一片空白。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一大”会址纪念馆就设法寻找尼克尔斯基的生平材料和照片。今年6月,尼克尔斯基的照片和档案终于在俄罗斯鄂木斯克州被找到,并被送往“一大”会址纪念馆。今年9月12日,蒙古学者又送来尼克尔斯基两幅珍贵的照片,使这位重要的历史人物得以与世人“见面”。

从今天(27日)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里有了尼克尔斯基的照片 雍榕/摄

  86年前,他风尘仆仆从俄罗斯来到上海,走进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出席了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会议,在会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会议进行到一半被迫转移,他也匆匆离去,之后便音信杳无。

  他就是尼克尔斯基,和马林一样,是出席中共“一大”的共产国际的代表。

  很多年以来,在上海“一大”会址纪念馆的第三展厅,介绍15位出席者的版面中,只有14人的照片以及生平介绍,第15个人——尼克尔斯基处,却是一块空白。在大半个世纪中,这位帮助中国共产党建党的重要人物只有一个名字,他的模样不为人知,他的命运无人知晓。曾有俄国历史学者撰文称之为“被遗忘的中共‘一大’参加者”。

  最近,尼克尔斯基的生平之谜终于被揭开了。经过“一大”会址纪念馆20多年坚持不懈的寻找,俄罗斯、蒙古两国学者几乎同时发现了尼克尔斯基的照片和档案,并将照片和资料送到了“一大”会址纪念馆!中共党史研究专家听说这一发现后,认为是中共创建史上的“重要成果”。一段历史的空白被填补了。

  今天(27日)上午,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馆长倪兴祥、副馆长张小红,向记者介绍了这一重大发现的来龙去脉。

尼克尔斯基档案封面 雍榕/摄

女学者发现尼氏传奇一生

  多年来,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从未间断过解开尼克尔斯基之谜的努力。倪兴祥回忆:上世纪80年代,曾通过外交途径,致信当时的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请求帮助寻找。这封信引起了前苏联有关方面的注意。

  俄罗斯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女研究员卡尔图诺娃接过了这项“解谜”工作。尽管她多方努力,也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却一直没有重大突破。直到去年,卡尔图诺娃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中央档案馆的帮助下,终于揭开了尼克尔斯基的传奇经历。

  原来,尼克尔斯基是军人出身的弗拉基米尔·阿勃拉莫维奇·涅伊曼的化名。他生于1889年,1921年成为俄共(布)党员,长期在前苏联远东地区工作。1921年6月,他作为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的代表,南下来到上海,与另一位来自荷兰的共产国际代表马林会合。他们很快与陈独秀离沪期间主持上海党组织工作的李达、李汉俊取得联系,并交换了情况。他和马林建议及早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然而,这位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为国际共产主义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革命者,命运却以悲剧告终。上个世纪30年代,涅伊曼成为前苏联“肃反”扩大化的牺牲品。1938年,他因莫须有的“间谍罪”被捕,很快便在哈巴罗夫斯克被枪决。1956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为他平反昭雪。

  尽管尼克尔斯基的生平渐渐浮出水面,但是,由于他身份特殊,照片一直未能找到。卡尔图诺娃教授曾向媒体呼吁,请远东和西伯利亚的档案工作者和研究者,寻找尼克尔斯基的照片。

俄罗斯观众提交珍贵照片

  今年6月29日,“一大”会址纪念馆有了意外收获。来自俄罗斯的参观者阿列克赛·布亚科夫,要求面见“一大”会址纪念馆的领导,称手头持有尼克尔斯基的照片。

  原来,布亚科夫是远东国立大学历史学教授,去年曾经来沪参观过“一大”会址。当时,同胞尼克尔斯基留下的那片空白,给他带来震撼。他决定回国后设法找到尼克尔斯基的照片,送交纪念馆。

  布亚科夫先后向尼克尔斯基工作过的数个边疆地区的档案馆致函查询,均无所获。直到俄罗斯有关方面向他建议,根据尼克尔斯基生平的一些线索,不妨向鄂木斯克州档案馆问讯。这封征询信在两个月后,终于有了让他喜出望外的回函。一张光盘中,有两张照片:一张是尼氏人事档案封面,另一张是带有尼氏本人头像的履历表。据称,档案馆中还有尼克尔斯基几十页的文字资料,他的本名与化名均有明确记录,其自传中还披露自己去过上海工作。

  这一发现,令“一大”会址纪念馆的负责人激动不已。不过,他们仍有一丝担心:布亚科夫提供的东西会不会因为是孤证,而不被史学界采信呢?

今天(27日)上午,一位前来一大会址参观的老人正在观看刚刚挂出来的尼克尔斯基照片 雍榕/摄

蒙古学者的发现再添佐证

  幸运的是,今年8月,一个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的电话向倪兴祥传递了一个喜人的消息:蒙古国学者又找到了尼克尔斯基的照片,可与布亚科夫提供的照片对照判断。

  原来,早在2001年,蒙古国人民党的一位负责人到上海“一大”会址参观,也发现墙上照片的空缺,回国向蒙古国研究共产国际历史的著名学者朝伦·达西达瓦询问,能否找到尼克尔斯基照片?2005年,达西达瓦到中国呼和浩特参加一个学术会议,又听到中国同行向他提出同样问题。尼克尔斯基之谜,引起了这位学者的浓厚兴趣。

  2006年的4月、9月、10月,达西达瓦先后3次赴俄,泡在与尼克尔斯基可能有关的多家档案馆、博物馆,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里,查到了尼氏的生平履历。然而,他本人的照片极难查获。直到他的朋友库尔斯利用工作便利,在鄂木斯克州的专业档案馆终于发现了尼克尔斯基的2张照片!

  达西达瓦立即通知他在中国的朋友,并相约今年9月,一起远赴上海“一大”会址纪念馆,送交这2张珍贵的照片。

  9月12日,当达西达瓦拿出照片后,倪馆长一看,2张照片中,一张与布亚科夫提供的尼克尔斯基上世纪30年代的照片完全一样,另一张是新发现的,是他在上世纪20年代的英姿——离他出席中共“一大”的时间更近。

  这个历史悬念,终于解开了!(记者 邵宁 实习生 倪颖)

  【焦点背景】尼克尔斯基生平

  尼克尔斯基,原名弗拉基米尔·阿勃拉莫维奇·涅伊曼。

  ●1889年2月10日生于贝加尔湖巴尔古斯区
           
  ●1916年至1917年在第16西伯利亚步兵预备团等当列兵
           
  ●1920年4月转入红军
           
  ●1921年起为俄共(布)党员
           
  ●1921年在俄共远东区书记处工作。远东区书记处机构内设领导委员会,设中国处、朝鲜处、日本处等4个分支机构。尼克尔斯基在中国处工作
           
  ●1921年6月间,他代表远东国际间谍处、远东国际书记处、赤色职工国际这3个机构来到中国,来中国时使用的名字为尼克尔斯基。同年7月23日代表共产国际,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中共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在会议上讲话
           
  ●1922年到1925年在远东边区全权代表处间谍科工作,曾在满洲里等地从事地下工作
           
  ●1925后,在远东边区工作,曾任远东边区领导委员会外事处处长
           
  ●1933年到1935年,在远东边区内务部管理处工作
           
  ●1935年到1937年,为原苏联内务部国家安全领导委员会第七处全权代表,曾到中国从事过地下工作
           
  ●1938年2月,在哈巴罗夫斯克,尼克尔斯基以“间谍罪”被捕,同年9月21日在哈巴罗夫斯克被枪决
           
  ●1956年11月8日,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为尼克尔斯基平反昭雪(蒙古国达西达瓦教授提供)

共产主义小组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上海首先建立的。1920年8月,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正式成立。参加者有陈独秀、李汉俊、李达、陈望道、俞秀松等,陈独秀任书记。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实际上成为各地建党活动的联络中心,起着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的重要作用。

  1920年10月,由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3人发起成立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李大钊为负责人。罗章龙、刘仁静、邓中夏、高君宇、何孟雄、缪伯英、范鸿劼、张太雷等先后加入,成员大多为北京大学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骨干。

  1920年秋,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昌秘密召开会议,正式成立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推选包惠僧为书记。

  1920年秋,施存统、周佛海等在日本东京建立旅日共产党早期组织,施存统为负责人。

  1920年秋冬之际,毛泽东、何叔衡等在长沙,以新民学会骨干为核心秘密组建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0年底至1921年初,王尽美、邓恩铭等在济南建立共产党早期组织。

  1921年春,在与无政府主义者组织的“共产党”分道扬镳后,陈独秀等重新组建广州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有谭平山、陈公博、谭植棠等,陈独秀、谭平山先后任书记。

  1921年,张申府、周恩来、赵世炎、刘清扬等在法国巴黎也建立了由职工中先进分子组成的共产党早期组织,张申府为负责人。

  这些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叫“共产党支部”或“共产党小组”,它们的性质相同,都是组成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后来被通称为“共产主义小组”。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举行。出席代表12人,代表党员50多人。会议在最后一天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

  1920年夏至1921年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中国工人运动的蓬勃兴起,作为两者结合产物的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北京、武汉、长沙、济南、广州以及赴日、旅欧职工中相继成立,建党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也在建党骨干中开始酝酿。

6月3日,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取道欧洲来到上海,与从西伯利亚南下的另一位国际代表尼科尔斯基会合。他们很快与陈独秀离沪期间主持上海党组织工作的李达、李汉俊取得联系,并交换了情况。共产国际代表建议及早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1921年7月23日晚,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正式开幕。会址设在李书城、李汉俊兄弟住宅,大家围坐在客厅长餐桌四周,室内没有特别布置,陈设简单,气氛庄重。出席者有上海的李汉俊、李达;北京的张国焘、刘仁静;长沙的毛泽东、何叔衡;武汉的董必武、陈潭秋;济南的王尽美、邓恩铭;广州的陈公博;留日员工周佛海以及陈独秀委派的包惠僧。陈独秀和李大钊因公务在身未出席会议,而在代表们心目中他们仍是党的主要创始人和领袖。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科尔斯基列席会议。


上海中共一大会址——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两位共产国际代表出席了一大开幕会议,并发表热情的讲话。马林首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第三国际增加了一个东方支部,苏俄布尔什维克又多了一个亲密战友,并对中共提出了建议和希望。尼科尔斯基介绍了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情况,要求中共把工作进程及时报告远东局。

7月30日晚,一大举行第六次会议,原定议题是通过党的纲领和决议,选举中央机构。会议刚开始几分钟,法租界巡捕房密探突然闯入,这次会被迫中断。

第二天清晨,代表们分两批乘火车前往嘉兴。两位国际代表目标太大,李汉俊、陈公博也因经历一场虚惊,都未去嘉兴。10时左右,代表们先后到达嘉兴车站,在鸳湖旅馆稍事休息后,登上事先租好的南湖画舫。这是一个阴天,下起了蒙蒙细雨,游人渐渐离去,秀丽的南湖显得格外清静优雅。11时许,一大会议在缓缓划行的画舫上开始了。


中共一大会议后期,由上海转移到
           浙江省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举行。这是浙江嘉兴南湖革命纪念船(仿造)的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南湖会议继续着上海30日未能进行的议题,先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这份15条约700字的简短纲领,确定了党的名称、奋斗目标、基本政策、提出了发展党员、建立地方和中央机构等组织制度,兼有党纲和党章的内容,是党的第一个正式文献。纲领规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工人运动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工会和工人运动的研究与领导。

  接着讨论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对今后党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鉴于党的力量还弱小,决定以主要精力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工人运动和做好宣传工作,并要求与其他政党关系上保持独立政策,强调与第三国际建立紧密关系。

  下午5时,天气转晴,湖面上一艘汽艇向画舫急驰而来。大家因有上海的经历而提高了警惕,立即藏起文件,桌上摆出麻将牌,装扮成游客。后来打听到这是当地士绅的私人游艇,大家才松了一口气,会议仍继续进行。

最后,一大选举中央领导机构,代表们认为目前党员人数少、地方组织尚不健全,暂不成立中央委员会,先建立三人组成的中央局,并选举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为宣传主任。党的第一个中央机关由此产生。会议在齐呼“第三国际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声中闭幕。

 

 

中共中央历任主要负责人

中央局书记:陈独秀(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选举产生)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选举产生)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1925年1月中共四大推选)

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1927年4月至5月中共五大推选)

中共中央总书记:向忠发(1928年6月至7月中共六大选举产生)
(注:1931年向忠发被国民党逮捕杀害后,由王明代理)

中共中央总书记:博古(秦邦宪)(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张闻天(洛甫)(1935年1月遵义会议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45年6月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69年4月中共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1973年8月中共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1976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1977年7月十届三中全会追认)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1982年9月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届一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1997年9月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